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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省“助听、助行、助明”工程

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》(浙政发〔2008〕29号)明确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本内容:
1. 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

从2008年起,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,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,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。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-150%(不含100%)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,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。

2.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

从2008年起,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,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,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。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-150%(不含100%)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,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。

3.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(安)养工程

从2008年起,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,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,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。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-150%(不含100%)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,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。

2011年,省财政厅、省残联下发了《关于完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》(浙财社﹝2011﹞112号)文件,

建立重度残疾人托(安)养费用动态调整机制,即:

集中托养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基本康复、医疗、护理等费用,

基本生活费参照当地农村“五保”集中供养生活费标准即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%确定,

基本护理费按照1:4的护理人员配置比例,参照当地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;

居家安养、日间照料费用原则上按照集中托养基本生活费、护理费总额的40%确定。


据此,2011年全省重度托(安)养费用指导线调整为:

集中托养从原9000元/年•人提高到12000元/年•人,

居家安养、日间照料从原3750元/年•人提高到4800元/年•人。

按照省财政规范转移支付办法,调整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财政补助比例,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。


2011年,全省21多万残疾人纳入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及其深化拓展项目,改善了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,促进了残疾人康复,为残疾人提供了托养照料服务,促进了残疾人就业,解放了残疾人家庭劳动力,也成为浙江省残疾人事业的品牌,在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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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项工程还被残疾人及其家属赞为民心工程、德政工程,残疾人对政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,有力地推动了和谐社会建设。省残联因为积极推动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,被省政府评为2008年度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。2010年绩效评定,项目综合评价得分95.6分。测试测试测试